一、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六个受理):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三个不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到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或有管辖处理权的部门反映。
二、举报须知
1、举报人进行检举、控告,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应据实检举、控告,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人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举报人进行检举、控告时应当尽可能详尽提供被检举、被举报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及证据、涉及人员等,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3、按照“归口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人检举、控告应按照被举报人的属地、级别和干部管理权限等,选择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监督责任。
4、凡属于湖口县纪委监委受理的业务范围内问题,信访室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问题登记,分类摘要举报内容,详细录入信访系统并建立问题线索动态管理台帐。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5、鼓励实名举报,按照湖口县《关于办理署实名举报信访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问题,承办部门应主动与举报人沟通,问题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三、举报方式
1、来信举报。举报人来信请邮寄湖口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地址:湖口县行政大楼四楼东边;邮政编码:332500)。
2、来访举报。举报人直接到湖口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举报(地址:湖口县行政大楼四楼东边)。
3、网络举报。举报人可登录湖口县纪委监委网站,点击“网上举报”进行举报。或关注“清廉湖口”微信公众号,点击“互动交流-我要举报”窗口进行举报。
4、电话举报。举报人请拨打湖口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792-6339741)或直接拨打12388举报专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