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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实施主体、适用情形、转化条件和适用程序等内容,便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实际操作和实践运用,进一步推进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该办法对10种情况要求运用第一种形态,即对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部关系等10种情形,主要采用提醒谈话、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

  明确了7种情形应运用第二种形态,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等7种情形,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

  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对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四种形态”运用的转化条件、适用程序和监督问责。要求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要建立落实“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落实“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软的,要追究责任。(西安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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