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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留言回复
发布时间:2016-12-02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基本案情

  张×,中共党员,A省B市市长。

  2016年1月,张×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7月,张×又因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意见

  本案中,对如何计算张×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影响期,在讨论中存在2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计算影响期时应综合考虑新处分和原处分的影响期,执行的影响期应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并从新处分作出之日起算。本案中,张×的影响期为两年,从2016年7月起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党内法规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应如何计算影响期”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受处分人的角度,应将两次处分的影响期分别计算执行。本案中,张×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起算;后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从2016年7月起算。

  我们认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尤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不断增多。实践中各地纪检机关在认识和做法上尚不一致,从统一执纪标准,提高执纪严肃性的角度,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规范。经认真研究,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即“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主要理由是:

  第一,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更能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执纪的严肃性。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的影响期,可能造成部分影响期未实际执行的结果。本案中,若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影响期,则张×原处分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个月影响期,被新处分一年半的影响期所涵盖,相当于这部分的影响期未实际执行。

  第二,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执纪平衡。在前后两次所受处分档次相同的情况下,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实际执行的影响期应当一致。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影响期,会造成后一种情形的影响期短于前一种情形的影响期,导致执纪上的不平衡。

  第三,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效果保持协调一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政纪处分的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影响期是切实可行的,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纪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对于原处分为留党察看,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直接开除党籍,不存在新旧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问题;仅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才适用上述合并计算执行原则。(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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