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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通报3起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4     信息来源: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12月9日,湖口县纪委对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负责人周华等人违规接受私企宴请并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5年9月23日下午,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负责人周华带领30多名队员违规接受舜德乡灰山石矿老板的私人宴请,并安排队员驾驶巡警大队运兵车赣GO28N警随同前往。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周华党内警告处分。县公安局分管的党委委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县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县商管办主任周恺雨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11月28日上午,县商管办主任周恺雨参加完在湖口二中举行的安置房摇号仪式后,让司机朱卫兵驾驶本单位公务车赣GS7739和他一起去医院,将在县人民医院看完病的姨娘送回家中。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委批准,给予周恺雨党内警告处分。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司机谢峰(临时工)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11月24日上午,县农业开发办驾驶员谢峰驾驶本单位公务车赣GN8962,途经鄱湖大市场时,偶遇一朋友要去办事,将该朋友送至县第二小学门口。经研究,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已责令谢峰作出书面检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主任许小安因管理不力,被县纪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通报指出,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人心,“四风”问题动辄则咎的高压态势之下,仍有部分党员干部麻木不仁、我行我素,特别是在该县重申八项规定、出台“八项禁令”后仍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充分体现出作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通报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八项禁令”的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全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四风”的新形式、新动向,对顶风违反八项规定和“八项禁令”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县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以上典型问题中汲取深刻教训,牢记八项规定,严守“八项禁令”,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湖口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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